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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解读
作者:拓朴设计    添加时间:2023-12-11

    2023年6月28日,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正式发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颁布后在国内无人机行业领域引起轩然大波,随着消费级无人机门槛的降低,在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的高速发展的同时,无人机给航空安全带来的问题也日渐突出。在大多数人的认知中,无人机是摄影爱好者、工作者,从不同视野看世界的专业级摄影工具。同时它也更被广泛应用于我们建筑行业中,如何利用好无人机为我们的行业做出贡献是我们应该深入研究的课题,作为我国首部对于无人航空管理专门性的法规,《条例》的完善从驾驶员监管、空域飞行管理、监管及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共六章六十三条规定,严格要求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生产、运营、驾驶以及空域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实施了全方位的管理规定,有效促进了无人机这个行业的有序发展。

以下从六个方面来浅谈《条例》颁布后将会对于建筑设计行业无人机应用的影响。

一、判断无人机所属类别

    根据条例分类管理的思路,将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类别,在我们日常应用中,应首先判断所使用的无人机所属哪一类别的管理,依据不用类别管理细则相对应遵守。

    建筑行业航拍最常用的无人机基本都属于微型或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但需要注意的是,划分类型的主要依据并不仅仅是重量,还有最大平飞速度。以大疆的产品为例, DJI Mini 系列无人机,虽然重量在 250 克以下,但最大平飞速度都达到了 16 米/秒(57.6 公里/小时),高于了 40 公里/小时的标准,因此它们应该还是得算轻型无人机,而非微型无人机。而 Mavic、Phantom 系列无人机都属于轻型,哪怕是 Inspire 3,也完美符合轻型的标准。此外,DJI FPV 和 Avata 这样的 FPV 机型也是属于轻型,因为国内版本的最大飞行速度都低于 100 公里/小时。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二)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二、无人机实名登记

    按照条例要求,所有无人机均需要实名登记,(实名登记网站:https://uom.caac.gov.cn/),无人机的实名登记注册就相当于我们公民的身份证,每一个无人机都有自己的编码,将个人或公司信息同编码绑定,不仅是对无人机飞行的责任,也便于在无人机丢失后及时同失主联系,无论轻型、小型还是大型的无人机,在购机后应及时登记注册,否则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第十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人机投保责任险


    条例规定,如果使用微轻型无人机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可不用投保责任险,从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微型、轻型无人机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投保责任险。

    特别说明,大疆的DJI Care 系列服务增值服务,不属于保险。大疆Mavic、Air、Mini、Inspire、农业无人机等系列产品,购买DJI Care 系列服务时,会赠送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二条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四、飞行高度的改变

    条例实施后,明确了适飞空域和管制空域,根据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真高120米以上(真高的定义是指无人机飞行时与其在地面投影的实时距离),以及以下区域的上方为管制空域。管制空域会在地面设置警示标志,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此次条例的颁布,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飞行高度更加明确,要求更加严格,针对于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划分了适飞空域,真高120米以下适飞空域无需向空管部门申请,可随时飞行。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则需要向空管部门提出飞行申请,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应拟在飞行前一日十二点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一日二十一点前作出批准,或者是不予批准的决定。

    相较于之前需要提前7日办理审批手续,飞行前一日十五点提交飞行计划,新规简化了申请流程。同时条例明确了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将统筹建设无人机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解决申请无门、程序复杂、审批困难的问题。

    各地管制空域的划分与飞行活动的申请细则,待更详细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无人机与有人机应该隔离开飞行。但是无人机一定要和有人机共同运行,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与有人机一起融合飞行。(融合飞行: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在同一空域内的飞行。)


第二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当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融合飞行:

(一)根据任务或者飞行课目需要,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

(二)取得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

(三)取得适航许可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四)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五)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一)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五、相应执照及合格证

    根据条例规定,在适飞空域内飞行微型、轻型无人机,无需任何执照,小型及以上无人机需要操控员驾驶执照,飞行微型、轻型无人机进入管制空域进行融合飞行前,需要驾驶员拥有操控员驾驶执照或合格证向主管部门申请飞行。通俗来说,日常使用拍摄高度不高于120米,无需任何执照。如需提升高度进行融合飞行则需要考取相应飞行执照或合格证。

目前,国家无人机证件大致分为三种:

1、 CAAC无人机执照(中国民航局颁发唯一认可的无人机驾驶员执照)

2、 AOPA、ALPA合格证(由民航官方协会颁发,配合CAAC使用的合格证书)

3、 大疆UTC合格证,体育局ASFC会员证(由企业、协会颁发,仅作为技能认证使用)

目前,按条例规定,国家唯一承认的驾驶员飞行执照只有“CAAC无人机执照”,AOPA、ALPA合格证为实体证书,在拥有飞行执照后可从相应网站申请增发,无需考取。CAAC无人机执照全称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其分为三个等级,1、视距内驾驶员;2、超视距驾驶员(机长);3、飞行教员;CAAC的考试内容分为理论、实操、地面站等。

    第十六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三)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四)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第十六条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三)无可能影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四)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六、运营合格证

    根据条例规定,如果只有微型无人机,并且由个人驾驶对无人机负责,则不需要申请运营合格证,除此之外,只要是单位主体,哪怕不从事经营性的业务,也需要申请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申请运营合格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操控人员;

(二)有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有关设施、设备;

(三)有实施安全运营所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持续具备按照制度和规程实施安全运营的能力;

(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还应当为营利法人。

如果你是个人飞手或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业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进行农业活动,无需运营合格证。

截至目前,关于运营合格证还没有详细的规定,待条例完善后,可按照规定流程进行申请。

特别说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细则详见完整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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