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提出,小城镇要依据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建立“多规合一”机制,编制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镇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一般镇编制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镇要编制保护规划,并纳入镇总体规划。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和规划公示制度,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公布后实施。
《标准》对小城镇道路交通、给水工程、热力工程、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其中:道路交通方面,构建功能清晰、等级合理、联系便捷的路网系统,推行“窄马路、密路网”道路布局,优化道路资源配置,提高道路交通出行效率。加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设施建设,镇区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信号灯、护栏、隔离墩等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完善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地名标志。
给水工程方面,推进城乡统筹供水,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因地制宜选择统一供水或独立分片供水模式,提升公共供水设施服务能力,重点镇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5%以上,一般镇达到90%。加强对供水水源的安全防护与监督,制定水源保护实施方案,建立各种供水突发事故的报警制度,编制应急预案。
排水工程方面,加强镇区排水管渠改造和建设,提高镇区雨水排水能力和污水收集率;推进污水集中处理,所有小城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其中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一般镇达到80%,实现污泥统筹集中处置。
热力工程方面,推进集中供暖,采取适宜本地的清洁供暖策略。新建居住建筑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
环卫工程方面,建立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运行管理体系;镇区公厕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公里2-3座进行设置。
绿化景观方面,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要达到4—7平方米以上;重点镇取上限、绿地率达25%以上,镇区应有综合性公园或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园绿地、广场。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建设中心幼儿园、小学、卫生院,重点镇设置初级中学、养老院以及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商业街、综合超市、宾馆、银行和储蓄所、邮政所等,有条件的重点镇可设置高中、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中心、三级医院。人口规模3万人以下的镇,设置科技站、文体活动综合广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人口规模3万人以上的镇,设置综合文化站、体育场馆、科技站、图书馆、影剧院等。
历史文化保护与风貌塑造方面,推进传统街区、传统民居、老厂房遗存保护和活化利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彰显小城镇文化特质;因地制宜开展小城镇风貌管控,彰显不同地域、不同类型城镇的特色;镇区建筑严格按规划设计建设,风格与当地整体风貌相协调。重点镇要明确重要节点、重要街巷和重要地块的景观风貌管控要求,作为城镇设计重点控制区,制定意向性设计方案和选型方案。
防灾减灾建设方面,摸清本区域存在的各种危险源,编制综合防灾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建筑重要性、抗震防灾要求等,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按镇总体规划或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建设避震疏散场地;根据城镇性质、规模、园区建设等情况,与周边城市、乡镇设施共建共享消防站;根据镇总体规划及所在江河流域防洪规划,制定防洪措施和预案。
《标准》还在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文章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